首页 /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 第七十二条独立法条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从事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和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