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从事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和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