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足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按要求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服务工作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