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足够相关设施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按要求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服务工作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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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