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未按规定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在航站楼内为旅客提供医疗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相关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