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航空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未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及时通告旅客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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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