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航空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未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及时通告旅客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