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未制定或者公布运输总条件,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运输总条件中未明确航班延误补偿相关内容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代理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本规定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或者应急预案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制定或者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或者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不具备受理中文投诉能力或者拒绝受理中文投诉的; (十)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