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航班正常保障
第五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保证航班正点运营。 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应当包括航班正常工作的牵头部门、管理措施、考核制度等内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航班正常保障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保证航班正点运营。 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应当包括航班正常工作的牵头部门、管理措施、考核制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