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旅客投诉管理

第四十五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决定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民航行政机关。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具备受理中文投诉的能力。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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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