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延误处置 / 第四节 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
第四十一条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启动旅客服务协调机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公安等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联检单位,根据进出港航班运行情况,确保旅客快速办理联检手续。 夜间大面积航班延误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延长机场巴士运营时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延误处置 / 第四节 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启动旅客服务协调机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公安等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联检单位,根据进出港航班运行情况,确保旅客快速办理联检手续。 夜间大面积航班延误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延长机场巴士运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