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延误处置 / 第二节 航班出港延误旅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在掌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信息通告工作: (一)承运人应当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候机楼内的公共平台及时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 (三)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将承运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及时通告旅客。 各单位应当加强协调,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对外发布的航班信息真实、一致。 旅客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通告的信息真实性有异议的,可在旅行结束后向民航局确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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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