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延误处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分别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承运人与备降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有备降保障协议的,备降机场管理机构和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保障协议做好备降航班服务工作。 承运人签订协议的备降机场无法接收备降,航班需在其他机场备降时,相关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备降保障,不得借故不予保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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