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提供便民服务。城市公园内新设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提供便民服务。城市公园内新设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