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体现一定历史时期和地域范围内代表性造园艺术和营造技艺,且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艺术、生态和科学价值的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历史名园。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名园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历史名园保护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历史名园保护管理和利用现状,分析其价值、特点和保护管理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以及保护范围内建筑格局风貌、植物景观风貌和山形水系原有格局等重点保护对象; (三)制定历史名园整体保护和重点保护对象专项保护利用措施; (四)提出传承弘扬中国园林文化的措施; (五)提出实施保障要求。 历史名园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