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定期开展古树名木健康评估,组织实施抢救复壮等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档案应当包括树木基本信息、价值意义、地理位置、生长环境、养护记录、保护现状、照片等内容。古树名木标志应当包括树木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有条件的城市公园应当设置古树名木标志的电子信息码。 城市公园古树名木档案应当逐级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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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