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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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