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公园经依法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投入使用前,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城市公园命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公园命名的方案及理由; (二)城市公园的位置、规模、功能、用地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城市公园需要更名的,参照前款执行。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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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