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科学、生态、节俭的要求,落实人民城市、绿色低碳、安全发展等理念; (二)植物选择与配置是否科学合理,遵循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体现植物多样性、特色性以及乡土植物选择原则; (三)绿化用地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功能布局是否合理,是否设置满足功能需要的园路、活动场地以及停车位、公厕等设施,公园主要出入口的设置是否与城市交通、游客流量等相适应; (四)是否保护城市公园内古树名木、具有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和历史遗迹遗存、具有科学价值的自然遗迹; (五)是否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地形、地貌以及湿地、生物物种等资源和风貌; (六)是否突出人文内涵和地域特色,融合历史、文化、艺术、传统工艺等; (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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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