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

第八条

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一)涉及国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的; (二)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限制利用的。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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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