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
第八条
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一)涉及国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的; (二)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限制利用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
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一)涉及国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届满、解密时间尚未到达或者解密条件尚未达成的; (二)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其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限制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