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第七条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经开放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提前向社会开放。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