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

第七条

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国家档案馆的档案,经开放审核后无需限制利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提前向社会开放。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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