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从国家档案馆摘录、复制的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中使用国家档案馆尚未公布的档案,还应当遵守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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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