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档案馆利用档案需要复制的,可以由国家档案馆代为办理,复制档案的数量由国家档案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因档案保存状况和档案载体特点等原因不适宜复制的,国家档案馆可以不予复制。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
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档案馆利用档案需要复制的,可以由国家档案馆代为办理,复制档案的数量由国家档案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因档案保存状况和档案载体特点等原因不适宜复制的,国家档案馆可以不予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