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已经印刷、复印、缩微、翻拍及数字化等复制处理的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使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原则上不提供原件利用。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