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通过信函、电话、网站、电子邮件和互联网政务媒体等多种方式,建立完善档案利用渠道,简化手续,积极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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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