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通过信函、电话、网站、电子邮件和互联网政务媒体等多种方式,建立完善档案利用渠道,简化手续,积极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
国家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通过信函、电话、网站、电子邮件和互联网政务媒体等多种方式,建立完善档案利用渠道,简化手续,积极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