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应当向国家档案馆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档案利用的具体办法,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方式、范围、程序等,并向社会公布。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应当向国家档案馆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档案利用的具体办法,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方式、范围、程序等,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