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档案开放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将有关档案开放的信息通过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予以公布,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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