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档案开放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

馆藏档案开放审核结果应当由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协商一致确定。其中,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应当由国家档案馆将档案目录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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