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档案开放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研究提出工作方案,明确档案开放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并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准。 (二)组织。按照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批准的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实施档案开放工作。 (三)审核。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对馆藏档案进行开放审核。 (四)确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档案开放审核结果。 (五)公布。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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