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档案馆以接受捐献、寄存方式收集的档案,是否开放应当按照与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国家档案馆应当征求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意见。无法取得意见的,由国家档案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档案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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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