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档案馆以接受捐献、寄存方式收集的档案,是否开放应当按照与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国家档案馆应当征求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意见。无法取得意见的,由国家档案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
国家档案馆以接受捐献、寄存方式收集的档案,是否开放应当按照与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国家档案馆应当征求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意见。无法取得意见的,由国家档案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