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船名核定
第九条
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 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申请人在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时提出,经省级登记机关通过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查询,无重名、同音且符合规范的,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上标注其船名、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应当载明上述船名、船籍港。公务船舶的船名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登记机关按照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核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