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