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6年1月22日发布,1997年12月25日、2004年7月1日、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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