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农业部备案。 船长在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的登记程序可适当简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规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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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