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渔业船舶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