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有前款情形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无效。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