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