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船舶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数据库,提高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渔业船舶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