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八章 证书换发和补发第四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遗失、灭失或者损坏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并同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