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证书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七条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遗失、灭失或者损坏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并同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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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