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证书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六条

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申请补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期间需要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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