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中国籍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二)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三)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该光船租赁登记记录,收回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向承租人出具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