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 (二)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 (三)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上的光船租赁登记记录,收回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向出租人、承租人分别出具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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