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条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灭失或失踪的渔业船舶,经打捞或寻找,原船恢复后,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持有关证明文件,依照本办法向原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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