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条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四十条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灭失或失踪的渔业船舶,经打捞或寻找,原船恢复后,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持有关证明文件,依照本办法向原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