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有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情形之一,但所有人或者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权利的权利人未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机关经查明,可在上述情形发生六个月后,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拟注销登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可注销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并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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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