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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