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的; (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 (三)拆解或销毁的; (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