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