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 (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