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租赁合同; (三)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四)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五)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向承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并将租赁登记内容载入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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