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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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