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抵押权人依法转移船舶抵押权的,应当和承转人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办理渔业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人应当事先通知抵押人。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有关抵押权转移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封存原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人依法转移船舶抵押权的,应当和承转人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办理渔业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人应当事先通知抵押人。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有关抵押权转移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封存原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