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抵押权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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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