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渔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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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