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渔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抵押权登记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渔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