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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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