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抵押权登记第二十四条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