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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